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工业计算机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理依据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分会名称为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工业计算机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
第二条:分会接受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领导,由制造企业\研究所\高等院校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成。
第三条:宗旨:遵守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章程,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发展我国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分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理事成员。实行委员会制。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五条:分会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秘书处召集,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
第六条:理事会议的职权:
-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 审议通过或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 选举分会会长、秘书长;
- 听取秘书处报告工作;
- 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秘书处负责分会日常具体工作,秘书长受理事会领导,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当然的理事。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正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组织国内外技术协作和交流,推广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开发和应用成果,对新产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与国际PICMG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我国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的发展,加速人才的培养。
第十三条: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产品和技术展览会。
第十四条: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技术资料、行内简报等!
第十五条: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产品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的条件:凡承认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章程,遵守分会工作条例,从事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应用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参加协会。
第十七条:会员的接纳由要求入会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会秘书处审议,报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有表决权、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参与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 免费在协会网站上做新闻发布,如活动及产品;
- 对分会各项工作及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接受分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 自愿退会的权利;
- 副主任委员单位可以和分会联合举办推广活动,取得专家委员的支持;
- 副主任委员单位可以通过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提案;
- 副主任委员单位可以在协会网站设立企业专栏,可以添加产品。
第十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信誉和利益;
- 积极参加本分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如:完成会员信息表、协会调查表、活动调查统计表;
- 大力推广应用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产品,共同使开放的模块化计算平台产品在国民经济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 按规定缴纳会费。副主任委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为1000元/年。
第二十条:会员资格的终止:会员申请退会要向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要求,经秘书处审议,并报中国计算机协会备案。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可视情节给予通报直至除名,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有偿服务的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和技术培训等收入;
- 政府给予的拨款;
-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分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 分会资助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 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的经费;
- 为秘书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所需的如购置办公设施、用品和资料等费用;
- 常设办事机构等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差旅费、调研费、会议费、培训费、邮电费等;
- 聘用专家顾问进行咨询、服务等费用;
- 其它正当支出。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会议通过并经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